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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08-07-14 22:55:33] 点击次数:[] 来源:[] 作者:

      【标题】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题注】现发布《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码头、车站等空间或建筑物上,在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以及利用其他媒介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在商场、街道等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的,须申领《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广告主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国家许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规划、市政、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各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九条 在户外广告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应予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

  在户外广告规划区外设置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广告牌面,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填写《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并提交广告合同、广告设置场地图、广告样稿(效果图)、场地使用协议, 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意见;对批准设置的,应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需会审的,会审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审批机关与会审机关意见不一致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张贴各类广告,应在公共广告栏内或者指定地点内张贴,禁止在指定地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上乱张贴。

  第十三条 在商场、街道等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散发。

  对未取得批准的印刷品广告,商场等经销单位不得代为散发或在其经销场所自行散发。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广告文字必须清晰、规范,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重点区域必须配备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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