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福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挂牌交易暂行规定》制定。参加挂牌交易的有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对执行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二条 竞买人应于当月9日起至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午五点前向市灯管办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必须填写好“福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竞买登记表”、携带有广告经营范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纳保证金、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当月9日至15日下午5时为挂牌报名、登记时间(报名登记时间内,可变更或撤销竞买标的),16日至25日下午5:30正为挂牌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其中25日下午3时至5:30为统一集中挂牌时间。
第三条 挂牌标的由竞买人自行察看,竞买人应详细查看挂牌交易标的物的有关资料。参加挂牌交易表示对欲竞买之标的已作详尽了解,故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第四条 挂牌采用“有底价增价挂牌交易”的方式。竞价必须超过挂牌交易标的底价,每次挂牌竞价加价辐度最低1000元,挂牌交易底价和成交价为净值不含相关税款,由竞买人按规定自行承担。
第五条 25日下午3时正,挂牌标的若只有一个竞买人时,按该标的挂牌竞买人报名的竞买价成交;若有多个竞买人时,采取统一时间集中公开挂牌加价方式,以挂牌加价最高价者为买受人(所谓统一时间集中挂牌加价,即在灯管办规定的挂牌场所内,由挂牌人在统一时间内集中对标的进行公开举牌加价,其他竞买人可根据场内最高的加价额,举牌竞价,直至无竞买人再加价竞买,最高价者为买受人以现场拍照为截止时间)。
第六条
1、竞买人取得广告位置使用权成交之日起三天内,与市灯管办及相关业主签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交纳挂牌交易成交款。挂牌交易成交款缴款时间如下:
单个标的成交款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不论年限多少,成交款必须在挂牌成交之日起17日内一次性缴清;
单个标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成交款在挂牌交易之日起17天内一次性缴清;
单个标的成交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1)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不含两年)的,成交款按减一年的办法支付,但首付必须在挂牌成交之日起17日内缴清成交款的50%,余款在剩余期限缴清;
(2)年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在成交之日起17日内应缴纳成交额的50%,在成交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余款.
(3)年限为3年以上(含3年)的,在成交之日起17日内应缴成交额的40%;在成交之日起1年内应缴纳余款的二分之一;在成交之日起2年内全部缴清余款。
(4)年限为4年以上(含4年),在成交之日起17日内应缴纳成交额的30%;在成交之日起1年内,应缴纳余额的三分之一;在成交之日起2年内,应缴纳余款的二分之一;在成交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余款。
(5)年限为5年的,在成交之日起17日内,应缴纳成交额的30%;在成交之日起1年内,应缴纳余款的四分之一;在成交之日起2年内,应缴纳余款的三分之一;在成交之日之日起3年内,应缴纳余款的二分之一;在成交之日起4年内缴清余款。
同时对未按期按时缴纳成交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成交款的千分之一缴纳滞纳金,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超过十天的,按违约处理,所缴的一切款额全部上交财政。市灯管办有权无条件收回拍卖的位置使用权重新拍卖,并追缴中标人应交纳广告位占用时间的款额和滞纳金。
2、竞买人取得广告位置使用权后,因故需要转让时,必须报市灯管办审批同意,并签订相关的变更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竞买成交者(买受人)保证金可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