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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立法滞后致广告追星现象屡禁不止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0-09-09  阅读:367次

至今未见哪位明星为自己所代言的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因盗用明星形象做虚假宣传而被严厉处罚的企业也并不多见,一个不能回避的原因,就是法制不完善。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和部门规章来看,刚刚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纳入法律视线,其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很窄,目前还只限于食品领域。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看似很重,但其象征意义却大于实质意义

法制日报记者 任雪

“这是纯粹的骗子医院,不仅耽误时间,而且不花上万元就好不了。”

近日,北京市东大肛肠医院可以说站在了舆论的浪尖,随着媒体对东大肛肠医院的黑幕进行披露,不少曾经在这家医院治疗过的患者纷纷在网上发帖声讨。

在种种斥责声中,有患者坦称,选择到东大医院就诊,就是冲着广告去的。

北京市民刘先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北京市东大肛肠医院的广告宣传片里,酷似某名人长相和装扮的卡通人物极力推荐“治痔疮,到东大”,“声音跟明星本人一模一样,我想那么多部门监管,播了这么久的广告总不会是假的吧”。

据了解,此前,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医疗机构曾用类似的名人卡通形象做广告宣传,被当地工商部门处罚。

此次北京东大肛肠医院被曝光,再次引起公众对广告“追星”乱象的关注。

广告“追星”怎一个“乱”字了得

广告“傍”上名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商家为了提高营销效果,瞅准名人、明星的影响力,可劲儿“追星”,以致形形色色的广告中铺天盖地的出现明星脸、明星话,其中,有真的明星代言,也不乏明星“被”代言,不少明星因广告陷入是非的漩涡之中。

某明星因其代言的洗发水被查出含有致癌物质而受到公众质疑;明星代言的某品牌牙膏因夸大功效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早年,某女明星更是因所代言的奶粉被证实含有害物质而被消费者“口诛笔伐”。

2009年,中国广告协会曾发出通报,指出某著名演员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通报指出,包括主持人在内的代言人,不负责任、见利忘义、违反国家法律和道德。

与这些真代言的明星相比,一些“被”代言的明星显得有些“冤”,不仅自己的形象遭到盗用,而且凭空出了很多莫须有的麻烦。

此前,某知名演员就因其形象被制作成卡通形象flash广告“被”代言,愤而将发布广告的机构告上法庭。

但不管是明星真代言,还是“被”代言,广告“追星”热浪之下,共同的结果就是,消费者一头雾水难辨真伪。

追究法律责任成象征意义

据了解,针对广告“追星”的乱象,早在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就指出,不管是谁,只要做了虚假广告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景明也认为,对于名人“被”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况,如果名人对播出的“被”代言广告长期没有要求禁止的话,就等于默认了这种广告的存在,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看来,明星代言与明星“被”代言并无“天壤之别”。

“虽然如此,至今未见哪位明星为自己所代言的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因盗用明星形象做虚假宣传而被严厉处罚的企业也并不多见。”有业内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整治广告“追星”乱象年年说、岁岁闻却依然不止,其中一个不能回避的原因就是法制不完善,对广告代言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不细致。如果有明确规定,那么明星在接广告时会谨慎行事,对“被”代言的明星来说,他们也会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吴景明坦言,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只在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规定,除此之外,其他法律均没有关于广告代言人特别是明星、名人代言的约束性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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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1篇,当前显示最新的1篇。
评论者:影子
此类呼声每次都是浩浩荡荡而来,无声无息而去。


发表时间:2010-09-09 11:30:44 [来自: 59.61.1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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